闫泽少
闫泽少,男,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高级律师,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执业证号:073190110011
本人从事专职律师十六年,擅长办理集团诉讼,公司企业的重组、破产及兼并,涉外业务及证券股票纠纷案件。
其中,代理有影响的案例有:
1998年,本人代理的李国华等百户产权代表诉长春市新世界广场、太平洋保险公司长春分公司一平方米产权纠纷的集团诉讼案,经过两审代理,以李国华等百余户产权代表获得返款还息胜诉而告终。
2000年,本人代理的苏叶等六十余名业户诉长春王记美食城有限公司租赁纠纷的集团诉讼案,在朝阳区法院审理,经过本律师的出色代理,最终以六十余名业户胜诉获得赔偿而圆满解决。
1999年,受市政府的指派担任长春欧吉达陶瓷总厂与香港奥特公司在北京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资产清算案的中方指定律师,由于掌握的证据充分,专业性强,赢得了国际仲裁员法学专家车佩照的好评,并以中方胜诉获得圆满结果。
近年来,本人办理十余起股票证券纠纷案,如:参与代理的孙梦路诉海通证券股票纠纷,张立萍诉华夏证券公司股票纠纷,李明霞诉华夏证券公司股票纠纷案等,由于本人精通证券业务,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均取得了较好效果,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本人在办案中,不畏权势,刚直不阿,敢于代理并纠正错案;
近年来,本人在办案中能恪尽职守,善于代理,纠正一些错判的案件,如先后代理并纠正改判的错案有原告范明才、张昌龙诉被告王昌吉合伙纠纷案件,原审二道法院审理,经过提请再审,得到依法改判。被告方免除责任。
还有原告王维诉被告珠海特区泰康工程物业拓展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原审在南关区法院审理 ,原告一审胜诉,我代理被告方,经过二审审理,不仅纠正了一审的错判,免除了被告责任,同时判令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达到了圆满的胜诉结果。像类似的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在本人执业生涯中还有很多。
本人诚信:“维权护法、匡服正义
待人为事、至真至诚。”
联系方式:13019200888 0431—8691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