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人助万企”,常春律师“坐诊”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 常春资讯
为推进全市“万人助万企行动”,使企业经营者切实得到精准、专业的法律服务,更好解决包保企业提出的法律问题,近日,受长春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之邀,我所李春琳律师及吴嵩博律师前往企业法律事务咨询会现场为企业经营管理者解答企业实际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
(左一为吴嵩博律师,左二为李春琳律师)
解答实况摘录
咨询人:长春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刘某
解答律师: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李春琳律师
咨询问题: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咨询内容:
当事人与甲方签订买卖合同,当事人作为卖方,在长春市某公司进购电子产品,进购后按照合同约定将产品运送至甲方处,在甲方处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使用中发现此产品属于仿制产品,但当事人在进购时并不知晓。现甲方认为当事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想要进行投诉,当事人咨询其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如何应对。
律师解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事件属于在商事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购买产品,因此不属于违反消法,属于商事范畴,受合同法保护。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违约,买方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免费更换合格产品,也可主张解除合同、返还价款、赔偿损失。此次咨询告知当事人,在与甲方谈判基础上,为维护交易稳定进行,尽力做到继续履行合同、免费为其更换合格产品。如甲方不同意,要求解除合同,需要审查合同中是否约定违约条款,当事人需要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
李春琳律师认为,本次咨询案件中,当事人未带买卖合同文件,因此律师没有看到具体的条款约定,提示了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但在本事件中,当事人除咨询与甲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还应注意与长春市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因其在长春市某公司进购的电子产品,现发现产品是仿制品,应追究长春市某公司的违约责任。
“万人助万企行动”旨在通过法律专家“坐诊”从而定向解决企业特殊需求以及疑难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将不断创新适合企业的法律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帮助企业构建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和预警机制,增强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为企业经济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