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齐江涛律师做客吉林新闻综合广播《普法热线》节目 | 常春资讯

10月10日,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齐江涛律师受邀做客由吉林省司法厅、吉林新闻综合广播主办的“普法热线”节目。节目中,齐江涛律师除了直接解答听众的法律咨询外,也向听众们普及了与假期出游相关的实用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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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江涛律师)

听众提问: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母亲在一家超市打工,她和另一个人专门在水果区卖水果,前几天另一个人把水果筐搬出来没有放回去(有监控记录),导致路过老人摔倒住院并向水果店要赔偿(1万元),现在水果店老板要扣那个人和我母亲她俩这个月工资(3千元),请问这种情况有我母亲的责任吗?水果店扣我母亲的工资合法吗?


律师解答: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找不到赔偿依据;但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依此规定前提条件一是劳动者本人原因,二是劳动合同有约定。


假期出游相关法律知识

问题一:如果旅行社以疫情防控需要为由,未与游客协商就擅自变更了出行的景点和路线,游客可以要求赔偿吗?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如果不是受疫情防控的原因改变路线和景点,并且未取得游客同意,那么游客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违约金,退还未消费的费用。

旅行社确系受疫情影响而改变景点和路线,应征得游客同意。如果游客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旅行社退还未消费的费用,但不能主张违约金。旅行社改变景点和路线在征得游客同意后,旅行社有权请求游客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游客请求旅行社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


问题二:出行游玩时,游客因景区设施故障受伤,景区管理者应承担哪些责任?游客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解答:这个问题关键是要看景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游客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游客购买景区门票就和景区建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有义务保障游客在景区的人身财产安全,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便不在门票这个简单的旅游服务合同中注明,对合同双方仍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景区如果没有尽到自己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游乐设施存在故障,景区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是因为游客自身原因导致受伤,或者游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受伤,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景区的赔偿责任。


问题三:跟团旅游,骑乘骆驼时摔了下来受伤,游客和骆驼经营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还能向旅行社追究责任吗?

解答:法律规定,在起诉时,当事人可选择按侵权责任起诉或合同责任起诉,一旦选择一种起诉后,就不能再以另一种诉由起诉。但如果游客只在自行协商时要求游乐项目经营人按侵权进行了赔偿,没有在法院起诉时选择,就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承担合同责任。


问题四:遇上黑导游,不消费他就不让走,身在异乡可怎么办?

解答:《民法典》第1011条规定,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也同时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诱骗、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因此外地旅游遇到强制消费,建议您在保障自身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再通过报警、去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等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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